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HV-113-上-143-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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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徐義能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參 加 人 謝林秀月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蔡長展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如原判決附圖所示系爭排水 措施之大型公共排水箱涵部分,納入高雄市阿蓮區雨水下水道系 統檢討,預計改建至同區中正路422巷,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工程經費補助,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召開預算分配會議,上開改 建工程之設計案已獲核列。復以,系爭排水措施尚有側溝部分, 是否亦擬併為改建。是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 4年2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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