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HV-113-上-151-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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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貞吟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85,14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8, 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 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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