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仲介費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HV-113-上-155-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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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齊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鎬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易群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0,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 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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