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V-113-上-161-20241218-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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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王玲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宏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5,662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