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HV-113-上-166-20241218-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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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林志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美、黃金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66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8,400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