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HV-113-上-186-20250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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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挹福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 第18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45 ,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2,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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