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HV-113-上-209-20250210-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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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曾天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 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