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HV-113-上-223-20241213-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林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瑞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42,28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