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HV-113-上-223-20250108-3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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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林建宏 被上訴人 鍾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 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23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3,822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