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SHV-113-上-228-20250210-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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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陳泰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0,000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4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