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HV-113-上-302-20250122-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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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02號 抗 告 人 薛家鈞 上列抗告人因與傅俊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302號所為駁回聲請停止訴訟程 序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抗告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同法第77條之27授權高等法院訂定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下稱「費用提高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項具備之程式。上該「費用提高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 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抗告人於114年1月17日對上開 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爰命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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