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HV-113-上-46-20250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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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葉晨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姵伶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之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1,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2萬9,803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 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 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 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 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2萬9,803元,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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