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HV-113-上-5-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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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樓翰文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上訴人 董小羚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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