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HV-113-上-51-20250225-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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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蔡艾伶(原名:蔡佳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玥圓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9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8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