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HV-113-上-52-20241115-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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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黃玉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天助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2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具狀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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