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HV-113-上-60-2025030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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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議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51,800元(計算式 詳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503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 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 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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