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HV-113-上-65-20241217-2
字號
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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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林耀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芳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68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 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