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HV-113-上-67-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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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洪森茂 洪森林 洪金妙 被 上訴 人 洪璽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1月29日113年度上字第67號判決,於同年12月24日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324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99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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