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HV-113-再抗-2-20241016-1
字號
再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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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 議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