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HV-113-再易-34-20241008-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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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再審被告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7月30 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前訴訟 程序第二審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23 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與本訴不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22,134元,應徵裁判費11,89 5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參照),均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期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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