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HV-113-再易-36-2024112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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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原告 陳美斌 楊馥如 楊晴惠 楊勝全 (共同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再審被告 廖杏惠(原名:謝廖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名登記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8月 27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0,1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 面積760.16㎡×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系爭應有部分1/2=570,12 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