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V-113-再易-37-20241009-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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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 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聲 請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