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HV-113-再易-39-20241028-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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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黃朝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正一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9,494元,應徵再 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