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HV-113-再易-41-20241107-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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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1號 再審原告 李易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久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 就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3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 定徵收裁判費,此觀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自明。查原確定判決 判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下同)106萬元本息,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請求,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7,24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 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