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HV-113-再易-42-20241126-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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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2號 再審原告 郭寶崇 上列再審原告對與再審被告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 上易字第1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 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