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HV-113-再易-45-20241225-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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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5號 再審聲請人 楊麗曄 楊玉彩 楊濶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陳桂女、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 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 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另楊麗曄、楊玉彩如 欲委任楊濶源為代理人,應一併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