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HV-113-再易-47-20250103-1
字號
再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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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審聲請人 黃朝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陳正一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 對於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