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HV-113-再-13-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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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王聖哲 王聖明 王麗美 王麗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力獅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提起再審之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 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 所核定者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17,40 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6,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 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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