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HV-113-再-15-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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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葉素瑟 再審被告 陳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2 年度上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 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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