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HV-113-再-16-20241119-1
字號
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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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陳美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