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HV-113-再-8-20241126-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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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上 訴 人 新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請求 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7,9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19 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 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 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 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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