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HV-113-原上-2-20241009-2
字號
原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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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春妹 被上訴人 黃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原上字第2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6萬1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 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原住民族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