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SHV-113-家上更一-2-20250224-2
字號
家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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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明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月珠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 不服本院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 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