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HV-113-家上-24-20250312-2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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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潘世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胤銘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00萬491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 5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 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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