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V-113-家上-25-20250120-1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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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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