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HV-113-家上-50-20250123-1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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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50號 被上訴 人 乙○○ 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 請求代墊之扶養費新台幣(下同)109,000元(見本院卷二第97 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 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