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HV-113-家上-74-20241231-1

字號

家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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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0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應向本院如數補繳 ,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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