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HV-113-家再-3-20241028-3

字號

家再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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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3號 抗告人 朱桂萱 住○○市○○區○○街00號(陳志昌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昌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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