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SHV-113-家聲-19-2024111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兼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然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 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七日、同年四月十日、同年十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損害賠 償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收集錄音資料用以比對筆錄,避免雙方當事人重要論述漏記、誤記,以備本件訴訟及後續訴訟或兩造間其他相關訴訟之參考,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故有聲請交付113年2月7日、113年4月10日、113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