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SHV-113-建上-16-20241217-2

字號

建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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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28萬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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