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HV-113-抗-111-20250115-2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黃福昌 金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抗 告 人 林淑芳 梁孫魁 相 對 人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一頁所載「112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7號」,應更正為「112年12月7日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03號」。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裁定正 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