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HV-113-抗-311-2024121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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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11號 再抗告 人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傑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柏睿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 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 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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