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價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HV-113-抗-32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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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24號 抗 告 人 陳永昌 相 對 人 孫可亦 孫王狩猛 孫玉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溢領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8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4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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