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HV-113-聲-80-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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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郭美綉 鄭文程 相 對 人 凃騰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因原審判決應賠償之金額過高,故無 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各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資力審查詢問表、同住應受扶養親屬高雄市苓雅區中低收入老人老活津貼證明書各2件以資釋明,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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