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HV-113-聲-84-20250122-3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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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吳宣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蘇圓雅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駁回其逾期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 按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 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3年12月30日 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該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將抗告、再 抗告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新臺幣《下同》 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增為1,500元),抗告人於114年1 月20日提起抗告,即應適用修正後之前開標準,繳納抗告費1,5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