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HV-113-聲-8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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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劉震東 代 理 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許祐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媖媚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 3年度上字第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3號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準備程 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3號事件於民國113 年12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因該日相對人張博強及張博欽親自到場,並為諸多陳述,因筆錄僅記載大要,為免誤會當事人真意,故有聲請交付上開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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