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SHV-113-訴易-13-20241120-1

字號

訴易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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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易字第13號 原 告 尤漢榮 訴訟代理人 劉宸宇律師 劉怡廷律師 被 告 柯敬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本院於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暱稱「一萬五」、「 徐正國」、「劉武權」及「謝宗翰」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   「徐正國」、「劉武權」假冒刑事警察,「謝宗翰」假冒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書記官,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佯稱因涉嫌詐欺案件,須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進行監管,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40分,在高雄市鳳山區福德宮前空地,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部分帳戶僅提供帳號,部分帳戶提供卡片,提款密碼已先於電話中告知,詳如附表)予假冒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公務員之被告,再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金融卡置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因而誤認被告係有權使用該金融卡之人,以此不正方法操作自動付款設備,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再將提領之現金置放於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龍鳳宮旁花圃,以此方式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致使原告受有財產損害。為此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擇一請求為勝訴之判決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原告上揭主張,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原告提出之對話 截圖翻拍照片、偽造之刑事傳票、附表編號1、3、4金融帳戶存摺之交易明細在卷可佐(附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6號刑事卷宗警卷),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因遭被告詐欺取得附表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致被告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錢,而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犯行,原告因此受有損害,依前述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既經本院准許,其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本院即無庸審酌。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1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提領人 1 原告 尤漢榮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112年6月29日17時25分 2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前鎮分行 被告 柯敬浩 同日時27分 5萬元 同日時28分 5萬元 同日時29分 3萬元 2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此帳戶含信用卡共交付4張卡片 同日時38分 2萬元 同日時39分 2萬元 同日時40分 2萬元 同日時41分 2萬元 同日時43分 2萬元 同日時44分 2萬元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同日19時23分 2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德新門市 同日19時24分 2萬元 同日19時26分 2萬元 同日19時36分 2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0號郵局 同日19時36分 2萬元 4 彰化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同日17時 2萬元 元大銀行 同日17時49分 2萬元 同日17時50分 2萬元 同日17時51分 2萬元 同日17時52分 2萬元 同日17時53分 2萬元 同日17時54分 2萬元 5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與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共用1張金融卡 6 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此帳戶僅提供帳號,未提供金融卡 7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此帳戶僅提供帳號,未提供金融卡 8 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此帳戶有提供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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