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HV-113-醫上-5-20250227-2

字號

醫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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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太平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被上訴人 莊世昌 施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2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 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 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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