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HV-113-醫上-8-20250211-3
字號
醫上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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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吳依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3年度醫上字第8號所為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萬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95,2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8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 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 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