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HV-113-重上更一-7-20241209-2

字號

重上更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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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 被上訴人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駿華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 訴 人 林財源 居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0樓之0 林國斌 呂采玲 林曉楓 林詳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 月1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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